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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是是在流通市场产生经济的必要证件,也是软件的合法身份。作为证明软件唯一性和独特性的证件,登记软件著作权也比较麻烦,这一原因是为了保护软件的合法性。昆明著作权登记是在流通市场产生经济的必要证件,也是软件的合法身份。作为证明软件唯一性和独特性的证件,登记软件著作权也比较麻烦,这一原因是为了保护软件的合法性。因此,在登记过程中有一些事项值得注意,以下是对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注意事项的详细解答。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所需注意事项:1.对于所有需要盖章的文件必须加盖公章。2.在填写申请表时,对软件的功能和技术特点的描述要尽量详细,内容不少于两句话。3.代对于代码超过60页的,需要提交连续前30页和后30页的文档,每页不得少于50行,源代码总量不得少于450行。4.软件的说明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图表除外),总页不少于10页。5.源代码和说明文档的页码需要标记。6.对于有多个著作权人的的,需要同时在申请表中盖章,并提交已经盖章的多方签订的合同。7.对于说明文档里涉及网址、人名等信息的注意删除,否则审查员可能会要求提供各种证明,使程序更为麻烦。8.源代码必须是确定的,程序源代码必须是开头和结尾,不能在程序中间被截取。

二、其他需要注意以下4项:(一)对于表格内容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正的;(二)提交的鉴别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三)申请文件中未提交证明文件,且的软件名称以及权利人署名不一致的;(四)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所需文件包括:1、申请表2、公司名义营业执照副本(空白处盖公章)/个人名义身份证明文件3、软件鉴别材料其中,软件识别材料分为两部分:(以下为一般寄存所需的识别材料)1、源程序2、文档源程序需提交程序源代码前后各连续30页,每页不少于50行。

文档需提交前后各连续的30页,每页不少于30行。提交的鉴别材料对手写和打印没有要求,但是材料标题要注明软件名称和版本号,且在材料的右上角要标记页码。最值得注意的就是软件登记人所填写的相关信息一定要完整,并且所盖的公章一定要清晰且有效。另外,对软件的描述要仔细详细的说明,并且对软件的描述要容易理解。以上就是为大家所做的注意事项的讲解,希望能够对各位在软件著作权登记中能够有所帮助。

随着目前人们对软件开发著作权保护力度的加大,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发展也较为迅速,很多人由于之前缺少相关的经验,进而在各种各样的代理机构中不知道怎么入手选择,下面就为大家介绍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选择时需要重点考虑的事项。

第一,看代理机构实力情况。选择合适的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大家首先要考察的便是该代理机构的实力情况,一家综合实力较为雄厚的代理机构,其后期提供的服务质量也相对更有保障。考察代理机构的综合实力,大家可着重从资质条件、办公条件、成功案例、市场口碑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看代理机构员工素质。员工素质情况也是大家选择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时需要重点考察的内容,员工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后期的服务水平,建议大家深入实地进行仔细考察,比如员工是否持有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是否拥有合格的学历要求及教育背景等。如果员工素质不达标,则建议大家应慎重考虑,避免因为员工素质问题而影响后期的软件著作权代理。

第三,看代理机构实际报价。实际报价情况是大家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很多客户因为价格原因而最后上当受骗。建议大家在保证自身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再在自己备选的几家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中反复考察和比较,进而选择物美价廉、物超所值的代理机构。

虽然著作权采用自愿登记制度,但面对著作权纠纷,注册作品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注册版权的好处不止这个,在注册版权时,一定要绕过5个坑。下一步就跟着版权服务小编来看看吧;版权注册注意事项。

1、什么类型的作品登记机关不进行登记?①版权法禁止的作品;②著作权保护以外的作品;③依法禁止出版发行;

2、未成年作品受版权法保护吗?自己创作的文学、艺术、技术、科技等领域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家的状态就是通过脑力活动来创造作品。因此,即使未成年人也享有其作品的版权。

3、版权可以在各种商业场合代替商标吗?著作权与商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范畴,主要表现在被保护的客体上。商标的范围和类别受商标保护,商标本身受版权保护。著作权可用于各种商业场合,但不能代替商标。

4、只进行版权登记而不注册商标不行吗?品牌以使用为主要目的,只有经过注册才能享有商标专有权,未经注册则无此权利。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不应由国家商标局予以保护。未注册产品不得进入正规商场销售。若只进行版权登记,也可将他人抢注的商标抢注,若要收回商标权只能通过撤销或维权。应化被动为主动,在注册商标的同时注册版权,防止他人抢注。

5、作品登记机关是否会撤销该作品的登记?(一)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二)经登记发现与事实不符的;(三)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四)发现注册后有重复注册现象。

早在公元11世纪的宋代,我国就已有官府具状、禁止翻刻的记载,亦有出版商寻求官方给予特权保护的具体事例,这与欧洲封建统治者赋予出版商的断特权十分相似,可以看作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雏形。清末著作权制度的移植我国第一部具有现代著作权法特征的法律是清末时期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

《大清著作权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最终颁布的。这部法律在我国第一次肯定了作者在著作权法上的法律地位,其涵盖著作权的概念、客体、权利、保护期限、取得手续、权利限制、侵权救济等诸多内容,全面细致。不过,由于在颁布的第二年,清政府即覆灭,这部法律并未付诸实施。民国时期著作权立法《大清著作权律》对民国时期的著作权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了一部《著作权法》,该法包括总纲、著作权人之权利、著作权之侵害、罚则、附则共五章,内容基本沿袭了《大清著作权律》。北洋政府垮台后,国民政府于1928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该法内容与前两部法律大同小异。经过后来的数次修订后,这部《著作权法》才渐渐摆脱《大清著作权律》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的著作权立法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我国并没有一部系统规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关于著作权保护的规定散落在中央政府机关颁布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1950年,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强调对作者财产和人身权益的保护,规定“出版业应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不得有翻版、抄袭、篡改等行为…在版权页上对于出版、再版的时间、印数、著者、译者的姓名及译本的原书名称等应作真实的记载……在再版时,应尽可能与作者联系进行必要的修订”“稿酬办法应兼顾著作家、读者及出版家三方面的利益的原则下与著作家协商决定”,且“原则上应根据著作物的性质、质量、字数及印数”确定作者的稿酬。

1953年,针对一些地区出现的侵害著作权的现象,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发布了《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强调“一切机关团体不得擅自自印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图片,以重版权,而免浪费,并便利出版发行的有计划的管理与改进”。1957一1958年,当时主管著作权工作的文化部相继起草了《保障出版物著作权暂行规定(草案)》《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草案》。这些都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关于著作权制度的探索。改革开放以来的著作权立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护著作权的制度逐步健全起来。这一阶段具有代表性的规定包括广播电视部1982年发布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出版局1984年发布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等。1985年,国家版权局成立,承担指导全国著作权管理工作的任务,并负责草拟著作权法。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正式颁布,并于次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规定了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内容、许可使用合同、权利限制、邻接权、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在内容和框架方面都体现出对《伯尔尼公约》的借鉴。著作权立法修订随后,我国《著作权法》经历了2001年、2010年两次修正。这两次修正的源起均为外部力量,或者源于加人国际公约的需要,或者源于国际社会的诉求。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正,主要是为了解决《著作权法》与《TRIPs协定》冲突的问题,同时,针对著作权人维权困难的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2010年《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则与中美贸易争端直接相关。修正前的《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因认为该条与《TRIPs协定》所要求的自动保护原则相冲突,且有损美国影视等版权产业在华获取利润,美国遂将中国诉至WTO,并获得胜诉。为履行WTO专家组的裁决,我国启动了修法程序,将该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此外,本次修正还新增了与著作权质权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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