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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昆明著作权登记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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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昆明著作权登记申请流程

作者:云南昌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08 08:00:07

1、线上申请登录版权账号,在线填写登记申请表信息,填写完毕后打印登记申请表并签字盖章。

2、递交材料将打印好的作品登记申请材料邮寄到版权登记大厅。

3、受理申请版权中心收到材料后,检查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的进行补正,申请材料合格的,通知申请人缴费领取缴费凭证。

4、受理通知申请人领取受理通知书

5、审查初审登记:1,材料齐备,提交复审;2,材料不齐的,通知补正,材料齐备,提交复审。

6、发证制证,发证,网站公告。

判断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需要进行个案判断,即使是同一类型的短视频,也可能因为制作方式、表现内容不同而影响其性质判断。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认定独创性的标准为“独立创作+最低限度创造性”,因此在个案中,只要作者独立创作且体现其一定的选择、取舍、编排个性的短视频就可以构成作品。近年来,涉及短视频的著作权纠纷屡屡发生,然而,业界对短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存有争议。

去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认定短视频属于作品”案,或为短视频性质的判断提供了思路。因认为“补刀小视频”APP未经许可擅自播放快手平台中的“PPAP”(时长36秒)和“这智商没谁了”(时长18秒)两条短视频,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将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最大争议焦点是涉案视频能否构成作品。法院经审理认为,制作涉案视频时作者思想和情感的表达,且其作为数字化的视频,客观上亦可被固定并以有形形式复制。故结合其制作方式,涉案视频属于“类电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的相关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当前市场中的短视频题材广泛,内容丰富,根据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现有短视频均非纯粹的思想范畴,应属于文学或艺术或科学领域的具体表达,且无论短视频以何种形式呈现,其一般情形都是以数字形式呈现出的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影像,并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短视频平台或其他平台中进行传播甚至下载。因此,判断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最关键在于判断短视频的独创性。具体而言,判断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需要进行个案判断,即使是同一类型的短视频,也可能因为制作方式、表现内容不同而影响其性质判断。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认定独创性的标准为“独立创作+最低限度创造性”,因此在个案中,只要作者独立创作且体现其一定的选择、取舍、编排个性的短视频就可以构成作品。目前包括抖音、小咖秀等短视频平台均推出有视频模仿功能,即用户可以根据他人拍摄的短视频内容,拍摄具有同样配音效果的短视频。那么,对于模仿他人作品而创作的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呢?

笔者认为,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决定了著作权法仅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著作权法并不禁止不同主体就同一主题进行创作,只要作者形成了体现其一定取舍的作品,即便该作品主题与在先作品系相同主题,亦不影响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对同样主题进行模仿创作的短视频不会因模仿而丧失独创性,而如果模仿的内容包括主题和表达,在后短视频作者加入了自己的独创性表达,也不能排除其独创性。短视频在构成作品的前提下,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为“类电”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由于短视频为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且以数字化视频的形式发布和传播于互联网之中,故其可以构成类电影作品。

第二种为其他作品。对于剪辑类短视频,如作者围绕某一主题进行剪辑和组合而制作的短视频,即便其使用的元素并非作品,只要体现了作者一定的取舍、编排个性的,该短视频也可以构成汇编作品,比如,制作者就某位明星多年来走红毯的片段制作经典合集等。

第三种为录像制品。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之下,保护的客体包括作品和制品两种,短视频由于其本身即是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系列数字化影像,所以,在其不构成作品的情形下,可以构成录像制品。例如对于某一场景的简单录制、或对于日常生活的采集等较难以体现作者独创性的短视频,作者可以作为录像制作者来行使相应权利。需注意的是,短视频中内容的性质与视频本身的性质是可能存在差别的。如对他人脱口秀或舞蹈进行录制,录制内容呈现出的可能构成口述作品或舞蹈作品,但对于短视频本身而言仍未改变其录像制品性质。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原创性作品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是所有的原创性作品都受保护,只因这些作品虽然具备原创性,但并不能称之为知识产权,不是私人的,也不是法人的,而是具备公共性质。对于在作品上的权利,英美国家称之为版权,而在我国则叫做著作权。我国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包括了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同时也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下面昆明著作权登记就给大家说说在版权法中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其中“依法”,是指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第八章广播影视作品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其中的“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即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而被政府主管机关明令禁止的作品。此处“禁止”必须作严格理解,作品因内容不当而被传播媒介拒绝采用,不属此列,电影、电视剧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也不是被“禁止”,都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2、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都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其目的在于使这些作品尽可能广泛地、不受阻碍的传播,以利于公众使用,规范公民的社会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由于缺乏独创性,并且需要迅速在全世界传播,也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但如果在新闻内容中融进了作者的思想观点或者形象描写,如新闻综述、新闻评论、报告文学等则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及公式。这类作品通常没有创造性特征或只具有社会一般常识性特点,属于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共同精神财富,不能为任何人所有,故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著作权既包括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也包括对作品之外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邻接权。本文所使用的“著作权”为狭义概念,仅限于对作品的著作权。作品作为著作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著作权客体。

什么是著作权客体?著作权客体,即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客体作品的构成要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满足三项要件:

1)作品产生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等的领域内;

2)作品应当是人类智力创作成果的体现,纯粹自然的产物不能构成作品;

3)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独创性强调独立创作完成,体现作者的选择和判断以及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其中的智力成分不能过于微不足道;

4)作品应当可被复制,复制的前提是作品须以一定的外在形式被固定下来,并能被外界所感知。著作权客体作品的种类有哪些?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作品主要包括以下九个类别。

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即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文字作品不限于文学作品,产品说明书、以符号和数字等形式表现的作品,若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亦可归于文字作品,但音乐的词曲不属于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指的是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创作口述作品与以口头形式表演作品不同,对于前者而言,作品是在口述过程中被逐渐创作出来的,而后者则是对已有作品的表演。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即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描话剧、歌居、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情感的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作品不同于对这些作品的表演。例如,舞蹈作品指的是对舞蹈动作的设计,而非舞台上的表演。

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在确定美术、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时,应排除美感与实用功能无法分离的部分。

5)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对拍摄场景的布局以及对拍摄对象、拍摄角度、曝光度的选择等方面。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与摄影作品不同,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特点在于画面的连续性。

7)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与美术作品不同,图形作品与模型作品虽也具有一定美感,但主要功能是实用性的。

8)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主要指的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其中,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尚未在现行《著作权法》中类型化的作品,也可能获得保护,前提是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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