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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区计算机软件版权包含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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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区计算机软件版权包含的类型

作者:云南昌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19 08:41:58

软件著作权变更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接下来由小编为您介绍软件著作权变更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一、软件著作权变更登记流程是怎样的?根据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者补充申请表;(二)登记证书或者证明的复印件;(三)有关变更或者补充的材料。准备好上述材料以后,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申请即可。

二、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要填写哪些内容?

(一)软件全称、简称、版本号、开发完成日期、软件开发情况(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下达任务开发);

(二)原始取得权利情况、继受取得权利情况;

(三)权利范围、软件用途;

(四)技术特点(软件名称、用途、技术特点、开发的软硬件环境、编程语言及编程语言版本号、程序量、零售价格);

(五)软件著作权拥有状态、申请者详细情况、软件鉴别材料交存方式、申请者签章。

三、软件著作权登记要交纳哪些费用?

依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交纳下列费用:(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三)变更或补充登记费;(四)登记证书费;(五)封存保管费;(六)例外交存费;(七)查询费;(八)撤销登记申请费;(九)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或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所交费用不予退回。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交纳。

我们平时听歌使用的唱片、录音磁带涉及到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不能随意复制使用。下面由为大家详细介绍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相关内容。什么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属于著作权邻接权的范围。

1)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2)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盗版录音制品的制作者不能享有录音制作者权。

3)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4)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盗版录像制品的制作者不能享有录像制作者权。如无相反证据,录音、录像制品上明确载体的制作者、录制者或者加注P标志的民事主体信息,可以被推定为录音录像制作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保护期限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包含哪些权利内容?

1)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录像制作者还享有许可电视台播放的权利,但录音制作者并不享有这一权利。因此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录音制品,无须经过录音制作者许可,也无须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限制1)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使用演绎作品,应取得演绎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3)对表演活动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4)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计算机软件侵权直接损失的确定方法

1、可得利润损失法以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可得利润的减少作为权利人的损失。这种计算方法的优点是所得出的损失额比较接近于实际损失,且适用范围广,可用来计算大部分软件侵权案的侵权损失额。不足之处是没有考虑到市场因素的影响,当市场变化较大时,不宜采用这种方法。

2、侵权获利法即以侵权者侵权所获利润作为权利人的损失。在实践中,这种计算方法运用得比较少。主要是因为,对侵权者的销售情况取证困难,不易确定侵权者的真实获得情况。其次,计算机软件属知识密集型产业,开发费用大,投资高,但复制却比较容易。一份不加的软件一经销出,就无法控制其再行复制的传播范围了。仅以查获的非法利润所得作为权利人的损失,显然是不客观的。另外,从社会效果来看,如果仅判定侵权者赔偿已查明的非法收益,那么对他来讲是无关痛痒的,甚至还可获得未被发现的非法收入,因此就不利于打击侵权者的违法行为。如果权利人与侵权者的销售地区不在一个区域,侵权者的侵权行为对于权利人的销售情况影响不大,在不知道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当然,这就需要对侵权者的销售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确定查清侵权者的获利情况。

3、法定赔偿关于法定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解释做一些限制,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应当参照一些情节综合确定。关于合理开支,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和商标侵权赔偿的相关规定一样,软件侵权也明确规定律师费也可以作为合理开支。

计算机软件侵权间接损失的范围软件侵权所造成的间接损失主要为权利人行使软件作品著作权的可得利益损失。这些损失包括权利人丧失的市场份额及市场竞争力上的削弱,以及商业信誉的损失。此外,对于用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也应计算在内。在实践中,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的范围一般包括:1、合理的律师费用;2、调查取证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正当差旅费等;3、为举证而查阅、复印有关资料而支付的合理费用;4、合理的鉴定费以及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费用等其他合理费用。

工作著作权的保护期是多长?根据作品的性质和著作权主体的不同,著作权产权的保护期限规定如下。

1.作者成为公民的时间限制保护期是提交人的一生和他死后50年,在他死后50年的12月31日结束。如果是合作作品,它将在已故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结束。

2.作者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然而,如果作品在创作后50年内没有出版,著作权法律将不再保护它们。

3.特殊工程的持续时间电影作品和以类似于电影制作的方式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然而,如果作品在创作后50年内没有出版,著作权法律将不再保护它们。对于作者不明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发表后50年。作者的“身份不明”在这里主要是指由于作品以笔名、笔名、化名或未署名发表而难以确定作者身份的情况。如果作者在50年内被确定,其著作权的保护期应如上所述。

版权的保护期有多长?规则是什么?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期规定如下:著作权的保护期是如何规定的?

(1)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如果作者是公民作品,出版、复制、发行、出租、汇编、放映、电影、信息网络传播、展览等权利的保护期。获得报酬的权利是作者的生命加上他去世后的五十年,截止于他去世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署名权除外)。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是,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其著作权将不再受保护。版权期限它可以大致分为:1.无限保护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表明身份权和形象权。

二.在有限期限内受保护的权利: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租赁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拍摄权、改编权、翻译权、编辑权以及其他应由2人以上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它分为:

1.公民作品中上述权利的保护期是作者的生命和他去世后的五十年,截止于他去世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公民合作作品中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的一生及其去世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去世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享有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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